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3068号
原告(反诉被告):晋江市青阳德维尔家具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青华社区汇通商住花园**109、110,注册号:**。 经营者:郭冬雨,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鸿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婷婷,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尚军,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反诉原告):周金凤,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反诉被告)晋江市青阳德维尔家具店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尚军、周金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张尚军、周金凤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张尚军、周金凤撤回反诉。 案件反诉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张尚军、周金凤负担。
审判员 林裕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许玉娇 2-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