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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3068号

晋江市青阳德维尔家具店、张尚军、周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18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江市青阳德维尔家具店;张尚军;周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3068号

原告(反诉被告):晋江市青阳德维尔家具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青华社区汇通商住花园**109、110,注册号:**。 经营者:郭冬雨,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鸿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婷婷,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尚军,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反诉原告):周金凤,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反诉被告)晋江市青阳德维尔家具店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尚军、周金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张尚军、周金凤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张尚军、周金凤撤回反诉。 案件反诉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张尚军、周金凤负担。

审判员  林裕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许玉娇 2-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