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新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火车站(李家桥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俊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铁成,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岳滩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枣阳新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新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枣阳新和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错误的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驳回洛阳华鹰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洛阳华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十分错误。一审判决既认定双方合同为有效合同,就应该确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枣阳新和公司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送货,而洛阳华鹰公司在2018年4月24日收到货后累计欠货款17万元,却以种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拒付,枣阳新和公司多次要求洛阳华鹰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洛阳华鹰公司总是再三推诿拒不付款,这种十分清楚的违约行为,原审判决视若罔闻,不予认定,而是偏向洛阳华鹰公司,作出了令枣阳新和公司难以接受的判决,把违约责任完全推向枣阳新和公司,于情于理于法均不能接受。枣阳新和公司与洛阳华鹰公司依据所签订供货合同,合作于2017年6月1日,一次性投槽成功,生产的产品双方都十分满意,在此期间,因洛阳华鹰公司的设备出现问题,改造了近2个月,此间,洛阳华鹰公司又将原手动电泳槽的广东旧槽液分阶段加入新槽大约灰色、黑色20T左右槽液。产品出现问题的时间是2018年2月25日,当时枣阳新和公司售后服务人提出正确改进意见,洛阳华鹰公司采纳,生产正常,电泳工件合格,最后确定原因是设备存在问题,造成产品不合格,加上洛阳华鹰公司在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善,槽液温度过高,前处理不干净,PH值上升,循环不畅等多因一果,与枣阳新和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枣阳新和公司为表诚意,证明是设备原因和管理不善而造成了产品存在某些问题,但因洛阳华鹰公司不配合而无法实施,而上海金力泰是竞争对手,长沙瑞正公司的设备在保质期内,存在利益关系,他们的意见均不是鉴定意见。另外洛阳华鹰公司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还一再要求枣阳新和公司供货半年之久,导致把所有产品使用完毕后拒不按约定付款,在没有与枣阳新和公司沟通情况下,已购入其他厂家产品,因此造成的所谓损失。造成洛阳华鹰公司此次的所谓产品质量问题,是洛阳华鹰公司的电泳槽液污染严重,管理不善,设备布局不合理,材质不合格所造成的,与枣阳新和公司无关。另外,双方约定的标准就是行业标准,细度为≤20um,而没有约定按化工部颁标准。原判按化工部颁标准要求枣阳新和公司纯属无本之源,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那合同又有什么意义呢?合同有约定标准,为什么要按化工部颁标准呢?二、原审判决以洛阳华鹰公司单方提交的未经任何法定鉴定部门公正鉴定为依据认定枣阳新和公司的产品质量有问题纯属违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错误判决。本案合同第一条第4项明确约定“如产品质量问题,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确认。”而原审判决认定的所谓质量问题,置双方白纸黑字红章子的合法合同于不顾,偏信洛阳华鹰公司的单方依据就认为有质量问题,继而做出了与认定合同有效的自相矛盾的错误判决,令枣阳新和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认同,更不能接受。既然认定合同有效,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不然合同中约定“有资质的单位确认”写进合同中又有什么意义呢?洛阳华鹰公司有什么法定资质来鉴定枣阳新和公司的产品质量呢?另外,原审判决认定的枣阳新和公司产品“达不到化工行业标准”又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是一批次产品达不到化工行业标准,还是整个供货都达不到标准?更何况化工标准不是合同约定的标准。客观事实是洛阳华鹰公司的槽液中不光是枣阳新和公司的产品,而原槽中还有广东等其他厂家的产品,这些事实原审判决在没有科学鉴定依据的前提下错误的认定,所作的判决,怎么能够保证公正呢?三、洛阳华鹰公司的所谓30万元损失,又没有任何法定鉴定审计部门进行公正合法的会计鉴定。这种随心所欲所列的损失,作为原审判决的事实依据,更令枣阳新和公司难以接受,可以想象洛阳华鹰公司列“天大”损失,原审判决岂不是要支持?再者,不是因枣阳新和公司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而是因洛阳华鹰公司使用管理不当,设备循环系统不畅而造成损失,怎么能赖枣阳新和公司呢?因此,原审判决没有任何公平、公正而言!四、一个行业的产品质量在没有合法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之下,说他合格与不合格不是一个非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机构所能判定的,必须要有合法的专业鉴定机构和专业资质人员作出认定,否则就是枉法裁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处理极不公正,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支持枣阳新和公司的上诉请求。另外补充四点:1、电泳漆质量没有问题,只是洛阳华鹰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当,所产生的问题也是使用过程中的常规性问题,我们在没有合作之前也给洛阳华鹰公司提供过说明书,有产品标准,我们的产品是符合标准的。我们在合同合作中,也给对方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提供了槽液管理手册,明确规定电泳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还有解决的办法。2、电泳漆产品质量的鉴定必须由合法专业的机构认定,这在合同中也有约定。一审判决所说造成的损失30万元,没有合理依据。3、5月2日晚上在洛阳华鹰公司王老板办公室,我们就余款进行协商,当时王老板提出让我公司让利10万,我公司只同意让利5万,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以致现在对簿公堂。4、事故发生在2018年2月8日,但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4月17日我们一直在供货,且所供货物全部使用完毕。洛阳华鹰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判决理由适当,应予以维持。枣阳新和公司上诉理由中所说的事实不清,以及其他理由均不能成立。包括今天枣阳新和公司补充说明中间的事实都不能成立。枣阳新和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洛阳华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洛阳华鹰公司与枣阳新和公司签订的《枣阳新和化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2、依法判令枣阳新和公司赔偿洛阳华鹰公司损失30万元(待评估后另行更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枣阳新和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日,洛阳华鹰公司(乙方)和枣阳新和公司(甲方)双方签订《枣阳新和化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一、供货品种、数量、质量:1.甲方为乙方提供灰色、黑色双组份阴极电泳漆,每月供货数量由乙方提前十天通知甲方(电话或传真),由甲方代办运输至乙方在华鹰的生产区,运费由甲方负担,乙方负责卸货。2.产品的技术指标参照行业标准执行(具体参考可参阅本公司提供的样本数据)。3.包装生产:50公斤塑料桶包装,包装物回收;4.甲方每批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出库,乙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到货后7日内,逾期视为认可;如产品质量有问题,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确认;并有甲乙双方认可的,由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解决;因乙方使用、操作不当或混用其他厂家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责。5.因乙方停产、减产导致生产线间歇运行,更新变缓所引起的槽液品质下降,影响涂装质量的,甲方可提供所能及的帮助,但不负其他责任。6.原漆固体份:乳液35%±0.2,色浆40%±0.2;漆膜厚度:灰色15-20mm,黑色l5-30mm,其中黑色是采用底面合一配方生产,再保证光亮度的前提下,提高耐候性,我公司添加了一种树脂助剂,在阳光下暴晒可保证3-6个月不变色。
二、价格、付款方式:1.双方商定的电泳漆价格为12.7元/kg(含税),中和剂价格为8元/kg(含税),助溶剂价格为14元/kg(含税),因市场原材料波动幅度过大,导致产品价格变化时,由双方商定解决。2付款方式:甲方提供给乙方铺底电泳漆,将黑槽和灰槽电泳漆铺满,槽液固体分含量不低于10%,投槽铺底后货到付款。3.乙方合计用量达到200吨或三年,甲方免费送乙方电泳漆10%固含量槽液,但乙方必须保证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使用其他厂家产品,否则不得享受甲方免费送乙方的电泳漆10%固含量槽液。4.乙方因故停止使用甲方产品,应于停用之日起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所欠全部货款,否则,每天按欠款金额的3‰支付滞纳金。
三、售后服务、其他:1.如乙方需要甲方技术上的帮助,甲方应予协助,并可根据乙方的要求,代为乙方培训操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派人给予乙方现场指导。2.需要对本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的,应有双方协商同意。解决本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在验收设备时,枣阳新和公司对设备验收进行了签字,亦未对电泳设备提出异议。在合同履行期间(2017年5月-2018年4月24日),枣阳新和公司为洛阳华鹰公司供应灰色浆、黑色浆共计79850kg、中和剂3800kg、助剂16400kg(未包含不合格品);2018年4月24日,洛阳华鹰公司给枣阳新和公司退回不合格品灰色浆750kg、乳液2200kg、助剂40kg、中和剂500kg;洛阳华鹰公司共计支付枣阳新和公司货款850000元。洛阳华鹰公司在使用枣阳新和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电泳设备出现问题,洛阳华鹰公司的摩托车产品出现问题,于2017年11月份就向枣阳新和公司提出异议,但是按枣阳新和公司的意见进行处理后,亦未改善;后洛阳华鹰公司亦多次组织枣阳新和公司、喷漆承包商、设备厂家、洛阳华鹰公司技术人员对新前处理线不上漆问题进行讨论及分析试验并作出记录,枣阳新和公司张世庆亦在记录上面签名,其中通过在场讨论和对比其它厂家电泳漆检验报告得知,其它厂家电泳漆细度指标为15μm或10μm,枣阳新和公司生产的电泳漆指标为20μm,因该指标影响了电泳设备,从而造成电泳设备和生产的产品出现问题;且使用和洛阳华鹰公司相同厂家生产设备的其它厂家在使用枣阳新和公司的产品中也出现问题,使用和洛阳华鹰公司相同厂家生产设备但不是使用枣阳新和公司产品的其它厂家未出现问题。后经洛阳华鹰公司、枣阳新和公司、设备厂家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新电泳线电泳漆沉淀多及堵阳极膜、超滤膜等质量问题处理协议目前新前处理线电泳存在以下问题:1、电泳漆在使用过程中槽液PH值居高不下,电导率上不去;2、车厢达角位置正常电压操作情况下不上漆;3、电泳漆频繁堵过滤袋、阳极膜、超滤膜;4、槽液循环不畅;5、由电泳漆沉淀或堵塞等引起的其他质量问题或设备问题;6、电泳漆消耗过大。经电泳漆厂家、设备厂家以及洛阳华鹰公司三方共同协商,三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灰黑电泳槽主循环由长沙瑞正设备厂家负责进行改进,改进后为“两进两出”,并且长沙瑞正保证,改进后满足:无论任何季节必须满足电泳槽内温度在规定范围内,否则由此引起的问题由长沙瑞正承担后果;
二、长沙瑞正负责更换掉灰漆现有的26根阳极膜(共计36根,其中10根在4.3日已经更换完毕),新阳极膜生产厂家及型号、规格与原设备保持一致;
三、待设备改进后,该电泳线所有阳极系统、超滤系统维护费用(包含:工人工资兼职150O元/月、清洗超滤膜等费用)暂由电泳漆厂家承担;(清洗超滤膜时,中和剂使用量由华鹰监管);
四、在正常使用期间(三方约定一年内),如果再出现阳极膜堵塞、超滤膜堵塞、不上漆等由堵塞引起的质量问题,包括由此造成的所有设备问题,由电泳膝厂家负责承担以上所有损失;
五、如果在约定期间内未出现任何问题,以上所有费用由长沙瑞正承担。”,枣阳新和公司在协议下方签下“新和化工:张世庆2018.4.18日”。2018年4月25日洛阳华鹰公司与枣阳新和公司微信沟通过程中,枣阳新和公司称“想尽快把槽液抽走,改变现状”。2018年5月14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洛阳华鹰公司出具混槽总结。2018年5月15日,长沙瑞正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给洛阳华鹰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内容如下:“致: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由:长沙瑞正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18-5-15主题:关于电泳漆问题要更换的阳极膜管、超滤膜的问题根据在我公司河南区负责人张主管在华鹰电泳涂装线现场发回来的资料和图片,显示阳极膜和超滤膜表面被大量的电泳漆堵死的问题,导致工件电泳不上漆,电泳配套设备损坏等问题。问题分析:由于贵公司采用有问题的电泳原漆导致电泳系统设备出现以下问题:
一、电泳系统配套阳极膜和导电极系统损坏问题:1、2018年02月08日更换了不锈钢电极管51*3长度2050mm单价:500元/支不锈钢电极管数量38支*500元/支总价值:19000元。2、2018年3月25日更换了10支原厂阳极膜管,总价值:12000元。3、2018年5月10日现场评估后判定通过混槽将槽液彻底调整需更换黑色电泳槽内阳极管36支、灰色电泳槽内阳极管38支,合计:74支注:原厂阳极膜管价格,1200元/支*74支=88800元。
二、电泳系统配套的超滤膜出现堵塞问题:1、需更换4支8寸电泳漆专用超滤膜,单价13500元*4=54000元;2、更换及维护人工费未加入计算。以上四项合计:173800元。”2018年6月13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洛阳华鹰公司出具公函,内容为:“尊敬的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领导:您好!截至2018年6月13日,因贵司原先使用的电泳槽液各项指标和我司电泳槽液管控指标有差异,混槽过程中电泳涂装的产品出现的颗粒、橘皮等外观异常,我司已经给贵司提供了10吨的铺底电泳漆,其中黑色电泳漆KNT833H5吨,单价15.5元/kg(含税),合计金额77500元;灰色电泳漆KNT826G5吨,公斤价13.00元/kg(含税)合计金额65000元;助剂、中和剂和调整剂共计金额30000元,总金额为172500元(大写:壹抬柒万贰仟伍佰圆整)。”另查明,洛阳华鹰公司、枣阳新和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原漆质量指标中细度一审法院认为,洛阳华鹰公司、枣阳新和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配套材料(XH-2005S阴极双组份电泳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洛阳华鹰公司的设备经枣阳新和公司验收认可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在使用枣阳新和公司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洛阳华鹰公司的电泳设备和生产的摩托车产品出现问题,经多方查找原因,结合其它厂家生产的电泳漆细度指标,系枣阳新和公司生产的产品细度达不到生产要求,枣阳新和公司生产的产品该指标亦达不到化工行业标准,且经洛阳华鹰公司、枣阳新和公司沟通、协商,枣阳新和公司未把槽液抽走,造成违约,洛阳华鹰公司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和其它企业合作,致使洛阳华鹰公司、枣阳新和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洛阳华鹰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枣阳新和公司辩称的其产品无质量问题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本案所涉合同标的物为化工产品,而且双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就单一产品作了约定,但实际使用是几种产品混合使用,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逐步发现问题,而合同约定的时间过于短暂,因此,合同约定的期间只能视为是对产品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洛阳华鹰公司提交的枣阳新和公司无异议的涂料产品检验单,在枣阳新和公司提供的2017年9月25日检验单中细度指标为15μm,之后的检验单中该指标均为20μm,洛阳华鹰公司于2017年11月份就因生产问题向枣阳新和公司提出过异议,故洛阳华鹰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未违反法律规定。对枣阳新和公司辩称的“洛阳华鹰公司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到货后七日内、逾期视为认可,枣阳新和公司未见到洛阳华鹰公司任何收到本批次货后七日内提出的书面异议”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洛阳华鹰公司主张的损失,因枣阳新和公司生产的产品达不到洛阳华鹰公司的生产要求,亦达不到化工行业标准,且未按约把槽液抽走,造成违约,洛阳华鹰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和其它企业合作,从而产生的重新投资和更换材料等相关费用,属于洛阳华鹰公司的直接损失,亦应由枣阳新和公司承担。结合和洛阳华鹰公司合作的其它企业向洛阳华鹰公司出具的公函等,及洛阳华鹰公司提交的损失清单,洛阳华鹰公司仅请求枣阳新和公司赔偿损失300000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
一、解除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枣阳新和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6月1日签订的《枣阳新和化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
二、枣阳新和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损失3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5800元,由枣阳新和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院
经审理查明:洛阳华鹰公司和枣阳新和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产品的技术参数参照行业标准执行(具体参考可参阅本公司提供的样本数据),枣阳新和公司的《XH-2005S阴极双组份电泳漆》中载明原漆质量指标中细度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洛阳华鹰公司和枣阳新和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约定,产品的技术参数参照行业标准执行(具体参考可参阅本公司提供的样本数据),枣阳新和公司的《XH-2005S阴极双组份电泳漆》中载明原漆质量指标中细度综上所述,枣阳新和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枣阳新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损失173150元;
三、驳回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枣阳新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枣阳新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蔡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