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1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好军,男,汉族,生于197年4月24日,甘肃省平凉市人,现系玉门市下**村农民,现住。
被执行人:胡建国,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3日,甘肃省会宁县人,现系会宁县韩家集乡袁坪村焦湾社农民,现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好军与被执行人胡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胡建国履行案件款35169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28元,合计35597元。现杨好军与胡建国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约定胡建国以其购买的位于玉门市镇区平房一套折价29000元抵偿给杨好军,余款6169元,胡建国保证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胡建国已将房屋交付给杨好军,杨好军自愿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981执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文礼
审判员 王天真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倪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