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91刑初387号

黄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1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1刑初387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勇,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2009年2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于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8]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勇及其辩护人张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某日,被告人黄勇向白某贩卖10余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 2018年9月17日13时许,警察在成都高新区庆安小区12号院处理一起经济纠纷时,发现在此处参与索债的黄勇为涉毒人员,遂要求黄勇配合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黄勇为防止警察发现其随身携带的毒品,向旁边草丛丟弃了一包净重17.65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包净重4.64克的甲基苯丙胺晶体。民警发现黄勇丟弃毒品后,将黄勇控制起来,另从黄勇身上查获一包净重0.7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黄勇称自己没有贩卖过毒品,认为自己只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黄勇的辩护人提出黄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理由在于:黄勇向白某出售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贩毒的事实。另外,黄勇的量刑情节还包括:1.其持有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社会危害小;2.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高新区庆安小区12号院处理一起经济纠纷,发现纠纷一方的孙全友的姐夫黄勇在场,且系吸毒人员,在将黄勇带回的过程中,其用右手向草丛中丢东西,警察随即将其控制,发现黄勇身上有一把刀具,手持钱包外侧有一透明塑料袋装的数颗红色药丸,被扔掉的是一个蓝色包装内有多颗红色药丸的塑料密封袋和一卫生纸包装的疑似冰毒的密封袋。 2.户籍资料。证实黄勇系成年人。 3.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勇曾被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情况。 4.检查笔录。证实(1)民警对黄勇人身进行检查,在其身上发现一手包(手包外侧内有密封装红色药丸8颗),还发现其向旁边草丛丢弃的物品(一蓝色塑料袋装疑似麻古药丸若干,一卫生纸包白色密封袋装疑似冰毒晶体若干)。(2)民警对黄勇所持两部手机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微信与多名好友的聊天记录及转账信息 5.黄勇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1)2018年9月8日,“操心”问“一个多少钱”,黄勇回答“九千”,后“操心”讨价还价,称“钱不够,一个算八千,先给五千,之后再给三千”,黄勇拒绝交易。(2)2018年9月9日,liyong19801205问“二哥,我分点东西来吃嘛”,黄勇答“你要称好多东西吗?最少一千的,少了不卖。今天大方了,一千元分四点”,之后liyong19801205到黄勇处,并转账1000元给黄勇。(3)2018年9月10日,“金蝉脱壳”给黄勇发消息“二哥,白,等你消息”,之后金蝉脱壳先去了东站,之后来找黄勇,黄勇让他“直接上来”。9月17日15时许,又问“二哥要白,等你消息”。(4)2018年9月9日“原格”发消息“我不要丁丁猫那种,一根”、“你问下你那个朋友,好多?”,黄勇回答“再问”。9月10日19时46分,“原格”向黄勇转账2600元,在20时26分,问“好久去拿?”,黄勇回答“你现在去拿,去王洪那里,先给我拿一袋”。9月17日,黄勇要“原格”去王洪那里帮忙拿白的。(5)2018年9月14日,黄勇给“丁8888”发消息“丁丁,那天你拿的三袋红的还差我几千哦”。(6)2018年9月11日和“白大哥”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白大哥”称要黄勇“换一下,是老主顾,要妥善处理”、“他(买方)说分出来有十多克辅料”,黄勇称“我这绝对没有辅料,都过去24小时了,现在说有十多克辅料,就是吃玄钱,不懂江湖规矩”。 6.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证实对搜查出的毒品疑似物和黄勇的一部手机进行扣押的情况。 7.称量笔录。证实黄勇身上检查出的红色颗粒疑似毒品及在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中街12号4栋4单元外草丛中检查出的红色颗粒疑似毒品和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分别标记为1、2、3)进行称量,标记为1的红色颗粒疑似毒品净重为0.77克,标记为2的红色颗粒疑似毒品净重为17.65克,标记为3的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净重为4.64克。 8.鉴定意见。证实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9.公安的情况说明。证实黄勇的手机经过梳理,有疑似毒品信息的是“金蝉脱壳”(刘志勇)、“浪子”(孙兰)、“原格”(袁伟)、“勇”(李勇)的身份信息已经查明,但是通过电话联系和实地查找,均未找到。白某已经询问。 10.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8年9月17日12点过,他为向李某讨债,就叫上了黄勇过来壮胆,地点是在庆安社区新雅中街12号院6栋4单元2楼4号。之后他还报了警,警察到场处理了相关事务后,在查到黄勇身份证后,就叫黄勇跟他们走,然后他就看到黄勇往身体右侧草丛丢了一坨东西,但是他不清楚是什么,警察就将黄勇丢的东西捡起来,摆在地上,在现场给黄勇照相。经旁边的群众说了,他才知道黄勇丢的是毒品,那些毒品是用小的蓝色塑料袋装的,还有袋子是红色的。(2)孙某辨认出黄勇。 11.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8年9月17日12时许,在成都高新区新雅中街12号院4栋4单元4号家中,楼下烟酒铺老板“猴子”找他还钱,还打电话叫人,后来还报了警,警察来后“猴子”的朋友也到了,警察在处理他们的事情后,叫他们去派出所,但这时“猴子”的朋友想跑,警察就追上去,在跑的过程中“猴子”的朋友就把包里的东西往外丢,丢的是卫生纸一样的东西,随后警察将其控制住,将对方丢的东西捡回来,他看见是一蓝色小袋子,里面的东西他不清楚,警察还从对方身上搜出了手机、刀子,还从裤包里搜出一叠分包袋,袋子内有白色晶体和红色颗粒东西。(2)李某辨认出黄勇。 12.证人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黄勇(黄老二)是她男朋友,黄勇是贩毒的,黄勇的毒品来源可能是“伟哥”,二人之间有经济往来,黄勇也说过要对伟哥好点,且二人见面后一般都要支开熊某,神神秘秘的。(2)熊某辨认出黄勇。 13.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他听别人说过黄勇贩毒,但是具体情况不清楚。(2)袁某辨认出黄勇。 14.证人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白某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罪名是非法持毒。他的微信名字“白大哥”。2018年9月份的一天,他在五大花园小区外的路边,找黄勇买了2000多元冰毒,咋给钱的记不到了。黄勇把一把塑料袋封装的冰毒拿给他,大约有十多克。微信里反映的毒品交易就是这一次,拿到毒品后觉得纯度不好,想找黄勇换,又不好说,所以微信里说成自己中间介绍,毒品又被他人买去,这样再去换货就不伤和气。(2)白某辨认出黄勇。 15.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8年5月的时候,和袁某一起去过黄勇租的房子,当时是帮黄勇找田三娃要账,黄勇说田三娃欠他20万的毒品钱,但是田三娃当天没钱,就没要成。黄勇给过赵某毒品吃,赵某也从黄勇处买过一次,500元买的一包一克多的,赵某给的现金,二人在黄勇的车上交易,是2018年7、8月份的一个晚上,具体时间记不到了。(2)赵某辨认出黄勇。 16.被告人黄勇的供述及辩解。证实(1)第一、二次询问笔录:黄勇称他在2018年9月2号下午4点钟和两个朋友(“勇娃”、“小天”,坐牢时认识的)一起吸食了麻古,他们在吸食麻古时也掺杂了冰毒。随身钱包查获的一袋红色麻古是他的,是那天吃剩下的。现场发现的其他两袋疑似毒品不是他的。(2)第三次讯问笔录起:黄勇认可现场查获的一个装红色麻古的蓝色袋子和一个装冰毒的白色袋子都是他的,也是他扔到绿化带里的。毒品是在北门上找一个不认识的彝族男子买的,另外小天也给了一些。都是买来自己吃的。和“金蝉脱壳”、“原格”聊天记录里的“白”、“白的”就是冰毒,“吃的”也是冰毒,二人的意思是想让他请吃冰毒。“原格”给他的转账是打游戏的钱。和“操心”的聊天记录是“操心”向他卖冰毒,问价格,但是因为他没有冰毒,并没有卖给“操心”。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全部予以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认定的理由在于:证人白某、赵某、熊某等人的证言,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黄勇系贩毒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从黄勇随身查获的毒品也应当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将考虑其中可能有部分用于个人吸食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到被告人黄勇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将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黎

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

人民陪审员  于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杜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