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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2行初50号

王小东与南召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王小东;南召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02行初50号

原告:王小东,男,汉族,l989年5月5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告:南召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姜江,任该局局长。地址:南召县人民路。

原告王小东不服南召县公安局召公交决字(2019)第411321-29011208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南召县公安局改变行政处罚行为,退还原告罚款,原告王小东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东负担。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苏永贵

人民陪审员  叶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政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