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02行初50号
原告:王小东,男,汉族,l989年5月5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告:南召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姜江,任该局局长。地址:南召县人民路。
原告王小东不服南召县公安局召公交决字(2019)第411321-29011208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南召县公安局改变行政处罚行为,退还原告罚款,原告王小东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东负担。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苏永贵
人民陪审员 叶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政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