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687民初1410号
原告:于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孙某,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阳市,现住海阳市。
被告:孙某,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阳市,现住海阳市。
被告:孙某,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
被告:烟台鸿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碧路**。
法定代表人:孙树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孙某、孙某、烟台鸿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王石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新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