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9刑初45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小江,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犯赌博罪于2004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赌博于2010年7月7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0年7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4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5月5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6年6月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俊杰、许燕楠,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小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文超、检察官助理徐佳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小江及其辩护人徐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11月,被告人祝小江在被害人王某1经营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高达物资回收站内,以物资回收站工棚占地影响村道通行,将强行拆除该工棚相威胁,向被害人王某1索取香烟20条。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7900元。 (二)2017年4月,被告人祝小江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塘渣工程招投标期间,以即便中标也无法顺利完成工程相威胁,在萧山区××镇××村向被害人张某索取香烟10条。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7500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协议书、转办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祝小江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祝小江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于第二起事实,其辩解其没有向张某索要财物,是张某主动来找其的。 其辩护人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亦无异议;2.对于第二起事实,被告人祝小江收取张某10条香烟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双方的行为只是商业交易中的博弈;3.被告人祝小江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已部分退赃,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1月,被告人祝小江在被害人王某1经营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高达物资回收站内,以物资回收站工棚占地影响村道通行,将强行拆除该工棚相威胁,向被害人王某1索取香烟20条。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7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祝小江已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香烟10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小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俞某1、王某2、俞某2、朱某、蔡某、祝某1、祝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7年4月,被告人祝小江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塘渣工程招投标期间,以即便中标也无法顺利完成工程相威胁,在萧山区××镇××村向被害人张某索取香烟10条。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祝小江的供述与辩解,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张某到祝家村投标塘渣工程,其也要求承包塘渣工程,张某主动找其让其把工程让给他做,事后给其利润,其同意了,后来张某发现塘渣质量不好就退出了,张某没有给其财物,其没有和莫某、张某碰到一起过。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其到祝家村投标塘渣工程,村干部提醒其小心祝小江找麻烦,其到祝小江家拜访,问他能不能把工程让给其,祝小江说其中标了也没用,他不会让其做成功的,他还举了一个被他搞得做不了工程的例子,后祝小江跟其说他是代朋友投标的,若要他们退出竞标,其要出20000元,并带其去见了他的朋友,后其提出买香烟给他,其用7600元钱买了10条花利群香烟送给了祝小江;其辨认出被告人祝小江。 3.证人祝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其负责祝家村塘渣工程招投标工作,第一次是祝小江、莫某、楼永飞投标,楼永飞中标,因塘渣质量不好,楼永飞拖延拉塘渣,祝家村村委与楼永飞终止了协议,祝小江得知后多次到村委办公室吵闹,并扬言以后要去阻拦施工,诸暨人张某刚好来报名第二次招投标,他应该是听到祝小江的话后就去私下联系祝小江了,后来祝小江就不来吵闹了,张某中标做塘渣工程。 4.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4月份其到祝家村投标塘渣工程,第一次投标的有其、祝小江及一个楼塔人,楼塔人中标后又退出了,第二次投标时,祝小江带一个诸暨人来找其,让其不要竞标,让诸暨人中标,并承诺以后其到××村××村人照顾其,其就没去投标。 5.证人祝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祝家村村长,2017年3、4月份,祝家村塘渣工程第一次招投标时有祝小江等三人投标,楼永飞中标,但楼永飞亏钱了,就不再继续做工程了,第二次投标时,张某来投标的,另外一个参与人是莫某,祝小江与张某经常在说悄悄话,之后是张某中标,其听说祝小江在张某那里敲诈了花利群香烟。 6.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5月份,张某与其共同承包祝家村的塘渣工程,有一次张某联系其说要去给一个人送香烟,其开车送张某到了祝家村,装香烟的袋子有点大的,可以装10条、20条都没问题,其后来才知道香烟送给了一个叫祝小江的男子。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证实祝家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与楼永飞、张某就塘渣工程签订协议的情况。 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10条休闲利群香烟于2017年4月的杭州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7500元。 9.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祝小江的前科劣迹情况。 10.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经过及被告人祝小江的归案情况。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祝小江的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祝小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二起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陈述其系在遭受被告人祝小江的言语等方式威胁后,迫于压力给被告人祝小江10条香烟,其陈述与证人祝某3、莫某、丁某等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祝小江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小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祝小江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祝小江归案后,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祝小江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小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祝小江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小庆
人民陪审员 傅 慧
人民陪审员 倪常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 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