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02执1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绍伟,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朱芳英,经理。
被执行人:莱山区一路顺小肥羊火锅城,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1号。经营者:叶淑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莱山区一路顺小肥羊火锅城、叶淑芳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091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 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徐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