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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82民初2273号

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与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82民初2273号

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B1XA3J,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

负责人:刘浩威,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1232774Q,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

法定代表人:刘浩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全金额75万元。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成都汉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