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24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傅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2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申请执行人傅某某与孙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云0102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傅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傅某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元/天);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委托昆明尚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文林街文化巷1幢1-50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99××**)。2019年4月15日,买受人苏某以111063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02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厚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伊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