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2525刑初50号公诉机关石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小伍,绰号“小伍”,男,1979年6月25日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石屏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被石屏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小伍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委派后丽玲、周嘉廷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邱小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邱小伍为栽种杨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804株、活立木蓄积44立方米,滥发林木幼树465株,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邱小伍具有自首情节。
公诉机关并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人邱小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邱小伍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石屏县“咪祖四”山砍伐林木打塘栽种杨某。经鉴定:滥伐林木804株,计活立木蓄积44立方米。滥伐林木幼树465株,滥伐林木面积0.8113公顷。2019年3月27日,石屏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将此案立案侦查。2019年3月27日12时10分,被告人邱小伍在接受石屏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作案工具弯把锯一把、斧子一把经公安机关扣押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物证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林权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证人罗某、赵某1、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邱小伍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林地林木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材料在卷。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小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邱小伍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小伍在案发后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邱小伍有悔罪表现及本案的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缓刑”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邱小伍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邱小伍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作案工具弯把锯一把、斧子一把,依法应予以没收。综上,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小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弯把锯一把、斧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林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郑舒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