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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执保431号

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旺兴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保431号

申请人: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夏云路以西、茴香路以南、月季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GXQ5X。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洪南路兰苑花园****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563951036。

法定代表人:周厚春,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亳州市旺兴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开区槐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4477955Y。

法定代表人:周兴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旺兴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旺兴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2万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旺兴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12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高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