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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498号之一

麻建道、陈华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麻建道;陈华良;陈大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麻建道,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华良,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住永嘉县××镇××村。

被执行人:陈大华,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住永嘉县××镇××村。申请执行人麻建道与被执行人陈华良、陈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麻建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6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华良、陈大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陈华良、陈大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华良、陈大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华良、陈大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华良名下浙C9××**、浙CQ××**小汽车两辆,本院已于2019年2月25日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华良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镇××村的房屋【产权证号:永嘉集用(2015)第002233号】,但该房产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无产权登记,两证不齐全,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华良、陈大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陈华良、陈大华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华良、陈大华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2019年4月19日对陈华良实施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对陈大华实施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华良、陈大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麻建道,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陈华良、陈大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4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郑植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