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124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云,男,1975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被执行人:魏豆换,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小云与被执行人魏豆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甘1124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魏豆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张小云货款542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8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魏豆换未如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小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魏豆换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并自觉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要求,但魏豆换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本院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豆换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等。并通过传统查控途径对魏豆换的房产、土地、公积金、理财类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魏豆换名下有号牌为甘AXXX**猎豹牌轿车一辆,本院已在(2019)甘1124执898号执行案件中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到该车辆,对其实施扣押、处置,除此之外再未查找到魏豆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对魏豆换生活居住地周边调查,魏豆换外出下落不明,且家庭生活困难。随后本院将魏豆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找、临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再无法查找到魏豆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张小云亦无法向本院提供魏豆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张小云未实现债权54788元,但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甘112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云与被执行人魏豆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兵
审判员 李军保
审判员 沈思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卢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