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00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亚强,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许建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亚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胡亚强醉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张潘镇胡庄饭店倒车时,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贾建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亚强离开现场。胡亚强驾车返回现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乙醇定量检测,被告人胡亚强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06.67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亚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亚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亚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 王珍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齐会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