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6民初493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昌路******。
法定代表人:魏生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守鲜,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马永峰,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焉耆县。
第三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v>
法定代表人:贺东升,职务不详。
第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
法定代表人:仓冈朝通,职务不详。
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峰、第三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99.2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向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退回7574.28元。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