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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6民初493号

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永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马永峰;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6民初493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昌路******。

法定代表人:魏生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守鲜,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马永峰,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焉耆县。

第三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v>

法定代表人:贺东升,职务不详。

第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

法定代表人:仓冈朝通,职务不详。

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峰、第三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99.2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向原告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退回7574.28元。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