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2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沃小刚,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蒯本建,男,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沃小刚与被执行人蒯本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717584元,执行依据为(2018)苏092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苏092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审 判 员 张志东
审 判 员 朱茂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凡明天
书 记 员 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