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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1刑初83号

邓宗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邓宗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681刑初83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宗栋,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汨罗市。2018年7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宗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宗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邓宗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被害人徐某沿汨罗市沿江大道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汨罗市新市镇谢家庄路段时,与郑某停靠在道路南侧的轮式自行机械车相撞,造成徐某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邓宗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邓宗栋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宗栋因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驾驶证查询结果、酒精报告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民声司法鉴定所[2018]病检字第63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初评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谈话笔录、证人肖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邓宗栋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宗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宗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宗栋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宗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陶立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