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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3民初1241号

白海芳与廉超超、李慧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8-31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白海芳;廉超超;李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23民初1241号

原告:白海芳,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系白海芳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芒,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超超,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襄汾县西贾乡西毛村村民

被告:李慧平,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襄汾县西贾乡西毛村村民原告白海芳与被告廉超超、李慧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廉超超、李慧平不服襄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另案起诉襄汾县公安局、第三人白海芳,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襄汾县公安局作出的行罚决字[2019]第000003号、0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侯马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继续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韩东亮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崔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