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23民初1241号
原告:白海芳,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系白海芳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芒,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超超,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襄汾县西贾乡西毛村村民
被告:李慧平,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襄汾县西贾乡西毛村村民原告白海芳与被告廉超超、李慧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廉超超、李慧平不服襄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另案起诉襄汾县公安局、第三人白海芳,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襄汾县公安局作出的行罚决字[2019]第000003号、0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侯马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继续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韩东亮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崔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