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春同(外文名Nguy?nXuan??ng),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无国籍,京族,高中文化,原住越南(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指定辩护人张锦霞,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春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3月1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郁彬出庭支持公诉,邓碧慧担任本案翻译。被告人阮春同及其指定辩护人张锦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0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阮春同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竹园村山下街7号绿盛隆江猪脚饭店与阮春俊(外文名NGUYENXUANTUAN)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双方因家乡的事情发生争执打伤阮春俊(经鉴定为轻微伤)。阮春同在该店拿起一把小剪刀捅伤在旁劝架的被害人阮春秀(NGUYENTHANHTU)的喉咙(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八级)。作案后阮春同逃离现场,将小剪刀扔在半路上。2018年10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阮春同。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阮春秀、阮春俊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刘某1、刘某2、陈某(TRANTHICHUNG)、武某(VUVANLINH)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陶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份,现场监控视频,越南人个人身份信息登记表、证据清单、东华医院入院记录、阮春俊在东莞寮步医院的病历资料一份,到案经过,被告人阮春同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春同无视中国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阮春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阮春同的辩护人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阮春同不是预谋犯罪;2、是初犯;3、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春同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春同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春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春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阮春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阮春同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经查,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阮春同的身份问题,经查阮春同开庭供述其是偷渡来中国,没有护照,国籍不明,其身份暂时无法得到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确认。故其身份按无国籍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春同(外文名Nguy?nXuan??ng)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 林 瑶
人民陪审员 彭 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畅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