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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2执恢172号

刘瑞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瑞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1122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刘瑞华,女。

被执行人:莒县陵阳镇项家官庄社区大放鹤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执行人刘瑞华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刘瑞华与莒县陵阳镇项家官庄社区大放鹤村经济合作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私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请求本院结束此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刘瑞华与莒县陵阳镇项家官庄社区大放鹤村经济合作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