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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3执758号

高正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正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923执758号李爱兰、高正星:你与曹庆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92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庆领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本案受理费8050元、执行费4521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账户名称:南乐县人民法院账号: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南乐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9)豫0923执758号李爱兰、高正星:你/你单位与曹庆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9)豫0923民初106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曹庆领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南乐县人民法院账号:26×××62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