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51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冯丽玲,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53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
一、责令被申请人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的120平方米土地;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的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的40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果园)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云国土行处[2017]53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至今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云国土催告[2017]537号《土地行政处罚催告履行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该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并未查明被执行人建房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即对被执行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上述情况未得到准确核实的情况下,准予行政强制执行可能损害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上述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故本院不准予执行。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53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三项决定。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