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3906号
原告:隗某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区水寨隗家村老胡同**。
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隗某某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隗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1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隗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王沂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