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02民初846号
原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先鹏,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高林,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荆州市先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夏高林。上列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肖斌,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高林、荆州市先行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撤回对被告夏高林、荆州市先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夏高林、荆州市先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高林、被告荆州市先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6元,减半收取7313元,由原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云枝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潘保华
书记员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