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303民初1260号原告陈明申,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金、彭媛媛,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杜爽,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陈明申与被告杜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明申诉称,2017年2月22日,被告杜爽在随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无钱缴纳医疗费,向我借款5000元,我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以现金方式、2017年2月23日、2017年2月24日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帮杜爽缴纳住院费共计5000元。2018年4月13日,杜爽以做生意需要本钱,向我借钱10000元,我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将10000元汇入杜爽的账户。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杜爽拒绝偿还上述借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的借款1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爽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2日,被告杜爽在随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找原告陈明申借钱,原告陈明申当日替杜爽交住院费1000元现金,次日,原告陈明申又通过银行卡转账2000元到随州市中心医院被告杜爽的住院账户。同月24日,原告陈明申又向随州市中心医院被告杜爽的住院账户转账2000元,原告陈明申帮被告杜爽缴纳住院费共计5000元。2018年4月13日,被告杜爽以做生意周转向原告陈明申借款10000元,原告陈明申通过银行卡转账直接汇入被告杜爽的个人账户。后经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申诉称其与被告杜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随州市中心医院预交住院费收据、银行流水相互印证,且提交的音频光盘中,被告杜爽对借款事实也予以认可,并承诺尽快还款,故本院对原告陈明申主张的借贷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杜爽向原告陈明申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被告应当履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陈明申要求被告杜爽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杜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明申的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杜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运平
人民陪审员 陈汉平
人民陪审员 王先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