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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3609号

杨伟与文少昆、黄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伟;文少昆;黄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02民初13609号

原告:杨伟,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克钦、黄月,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少昆,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黄春燕,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杨伟与被告文少昆、黄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527元,退还原告杨伟;保全费1596元,由原告杨伟负担。

审 判 长 猫 莉

人民陪审员 丁 茜

人民陪审员 唐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