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02民初13609号
原告:杨伟,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克钦、黄月,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少昆,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黄春燕,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杨伟与被告文少昆、黄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527元,退还原告杨伟;保全费1596元,由原告杨伟负担。
审 判 长 猫 莉
人民陪审员 丁 茜
人民陪审员 唐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