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8417号
原告:何雪云,女,汉族,1986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惠州思达尔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石湖苑1栋第2层商场。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雪云诉被告惠州思达尔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诉讼程序搁置,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蓝诗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叶丽伟
书记员彭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