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2219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农振界,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刑初83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农振界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农振界相当于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梁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