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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2219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农振界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农振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2219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农振界,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刑初83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农振界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农振界相当于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梁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