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4民初1455号
原告:刘永宝,男,1983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苏雅拉吐,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峰,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玉娟,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小亮: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敖满江,内蒙古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宝与被告陈海峰、郑玉娟、陈小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鉴定期间,所以本案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斯日古楞
人民陪审员 马 瑞
人民陪审员 李 志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 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