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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4民初1455号

刘永宝与陈海峰、郑玉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永宝;陈海峰;郑玉娟;陈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4民初1455号

原告:刘永宝,男,1983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苏雅拉吐,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峰,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玉娟,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小亮: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敖满江,内蒙古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宝与被告陈海峰、郑玉娟、陈小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鉴定期间,所以本案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斯日古楞

人民陪审员 马   瑞

人民陪审员 李 志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   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