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22号
原告:段黔明,男,汉族,1969年6月2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升,洛阳法律研究会法律研究员,特别授权。
被告:马继强,男,回族,1977年6月9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原告段黔明诉被告马继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段黔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继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黔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段黔明承担。
审 判 长 郭 赟
人民陪审员 刘巧玲
人民陪审员 贾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