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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4民初22号

段黔明与马继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黔明;马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22号

原告:段黔明,男,汉族,1969年6月2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升,洛阳法律研究会法律研究员,特别授权。

被告:马继强,男,回族,1977年6月9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原告段黔明诉被告马继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段黔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继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黔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段黔明承担。

审 判 长  郭 赟

人民陪审员  刘巧玲

人民陪审员  贾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