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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374号

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甄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甄国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374号

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申,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宝慧,系公司职员。

被告:甄国志,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甄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1101.00元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