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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24民初1078号

党会娟与夏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党会娟;夏明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24民初1078号

原告:党会娟,女,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鄢陵县。

被告:夏明福,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会娟诉被告夏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后原告党会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明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党会娟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会娟撤回对被告夏明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党会娟承担。

审判员  袁伟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娅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