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24民初1078号
原告:党会娟,女,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鄢陵县。
被告:夏明福,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会娟诉被告夏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后原告党会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明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党会娟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会娟撤回对被告夏明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党会娟承担。
审判员 袁伟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娅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