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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执恢82号

尚振昆、赵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尚振昆;赵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尚振昆,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赵永,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61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永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96325.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95000.00元,执行费1325.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96325.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褚云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孙伟

书记员闫忆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