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尚振昆,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赵永,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61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永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96325.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95000.00元,执行费1325.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96325.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褚云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孙伟
书记员闫忆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