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21执保16号 申请保全人:陈先惠,男,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赵琳。
被
申请人: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东华。
被
申请人: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发。 申请保全人陈先惠与被申请人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武汉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长宁法庭于2019年5月29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银行西宁城西支行,账户:1050********)、武汉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1279061********)银行账户存款68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30日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银行西宁城西支行,账户:1050********)、武汉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1279061********)银行账户存款680000.00元。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