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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4民初1506号

杨有才与童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有才;童青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1506号

原告:杨有才,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林,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童青松,男,现年48岁,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才与被告童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才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有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有才负担。

审判员  许昌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邱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