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辽1402刑初59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全,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朱云海,系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博,男,199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孟德尧,系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全、张博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囡、周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全、张博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全、张博于2018年7月16日10时许,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养牛场院内,用木棒、石头等工具将执行公务的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巡特警二大队民警吴某1、辅警裴某1、高某、王某1、李某1、殷某1、张某1、冯某、荀某1、李某2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1、裴某1、高某、王某1、李某1、殷某1、张某1、冯某、荀某1、李某2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海全、张博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海全辩称,自己没有妨害公务,公诉机关指控缺乏事实依据。我没接到过公安机关的传唤手续,吴某1出警动机不纯,缺乏执行公务的手续。自己无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辅警本身不属于妨害公务罪针对的犯罪对象。2、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本案中连某分局雇请社会人员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强某被告人张海全参与经营的养殖场,没有依法行政,其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被告人张海全虽有暴力方法阻碍强制拆迁的行为,但该强制拆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张海全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博辩称,事发时我不知道来的是什么人跳进院里打我家人,我过去是劝架的,然后过来人对我进行踢打,我就受到惊吓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安机关当天出警的目的是强某张海全的养牛场,公安机关雇佣的参与强某人员不具有辅警身份,不具有执法资格。张博对社会人员打其家人行为进行防卫并无不当,属正当防卫。连山区政府安排公安机关参与对养殖场征地强某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判决被告人张博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海全与案外人张海东系亲兄弟。被告人张博与张海东系父子关系。2009年12月份,张海东承包连山区寺儿卜镇尖山子村土地后申请建一占地7000平方米养殖场,2011年11月份又申请扩建了该养殖场。张海东与尖山子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内征占地补偿归村集体,地上附属物归张海东。该养殖场于2015年9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张海东。锦郑成品油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2012年开工建设,计划2016年建成投产。该工程管道需在张海东开办的养殖场东南角院墙内一角处通过。因被告人张海全与兄长张海东向施工单位要400万元补偿与施工单位依据政府相关补偿规定计算出的近20万元补偿及最后协商给出的100万元补偿差额较大,施工单位与张海全、张海东未达成占地补偿协议,张海全及其家人遂阻止工人施工,致该工程建设在该养殖场处受阻断点。基于工程推进缓慢,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两次下函对该工程督办。为确保工期,施工单位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发函连山区政府,请求政府对连某区境内因索要高额补偿款阻公制约工程进度问题协调解决。2018年7月11日,连山区政府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保障锦郑线管道施工协调会,会上要求连某区公安分局在管道施工期间派出警力维护现场治安秩序。2018年7月16日,管道建设单位欲在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养牛场院内一角处断点施工,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巡特警二大队受分局领导指令,由大队长于某1带领民警于某2水、吴某1及辅警20余人到现场维护秩序。上午10时许,队长于某1发现在养殖场院内被告人张海全系2015年涉案嫌疑人,遂指令民警进院对其传唤,被告人张海全、在养殖厂院内的被告人张博及其他家人见警察跳入院内,遂用木棒、石头等工具殴打警察及辅警,将巡特警二大队民警吴某1、辅警裴某1、高某、王某1、李某1、殷某1、张某1、冯某、荀某1、李某2打伤。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1、裴某1、高某、王某1、李某1、殷某1、张某1、冯某、荀某1、李某2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实2018年7月16日上午9时左右,我队按照区政府指令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施工现场维持秩序,大约当天上午10时左右到达寺儿堡镇尖山子村后瓦屯锦郑线石油管道施工现场。到达现场后,大队长于某1告诉我说:“穿绿色衣服(张海全),那个是公安机关传唤多次不到公安机关来的人,你看有好机会把那个穿绿色上衣的人传唤回去。”这时有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骂现场工作人员和警察,我看见张海全向墙边走过来,我和同事就跳墙进院准备传唤张海全,穿白色上衣的那名男子用石头掴我和同事,没有掴到我,我和几名同事就往张海全身边走,迎面跑过来一个老头,手里拿着一根1.3米左右长的木方子,我一边喊我是警察,一边继续走向张海全,那个迎面跑过来的老爷子就用手里的木方子打在我左肩部一下,我就把那个老爷子手里的木方子抢下来扔在地上,我身后的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男子用手里的一根塑料棍子打在我右腿肚一下,同时有一个老太太跑过来挠我,我用右手臂挡着,把我的右手臂挠出八条血口子,老太太挠我的同时,还有其他人打我挠我,现场比较乱,我也没看清楚是什么人,之后我和同事把现场的违法嫌疑人都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现场有张海全及其家人、我和我的同事。除了我,高某、裴某1的头部受伤了,李某2腰部受伤了,荀某1后背受伤了,张某1右后肩受伤了,殷某1腹部受伤了,我当时在控制违法嫌疑人,现场也比较乱,所以我没看见他们是怎么受伤的。我和同事们都穿着警服,在现场我一直在喊我们是警察,警察在现场没有过激的言语和行为,我们刚到现场就被打了。2、被害人裴某1陈述,证实我是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巡特警二大队辅警。2018年7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大队长于某1带领我队人员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施工现场维持秩序,到达现场后,大队长于某1已经站到了施工现场旁的一个土堆上,有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骂现场施工人员和警察,大队长于某1命令我们跳墙进院,拉警戒线,有一名身高在168厘米左右高的男子向我走来,我让其后退离开施工现场,这时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手拿石头砸在我后脑左侧一下,我用手一摸头部,发现头部左后侧出血了,我就走出现场,到救护车上包扎伤口,最后我就到连山区医院住院了。高某、李某2、殷某1也受伤了。我和同事都穿着警服,当时我们带队领导一直在告知我们的身份,开着两辆警车去执勤的。3、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18年7月16日10时许,我们从单位出发去葫芦岛市连山区维护秩序,我们先到了一个施工现场维护秩序后,就去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后瓦的养牛场,我们到了后看到两个女的,一个穿黑色裙子,一个穿粉色外套带着一个孩子站在墙头,他家的其他人站在墙内,这时我们副大队长于某2水就向他们表示我们的身份,要求他们配合,但是他们不配合,那两个女的不断辱骂我们警察,我在墙上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我看到那个小孩用石头丢我同事,我就把记录仪给了同事,我就下去了,我直接找到张海全,将其控制住,就在这时有人从后面用拳头打了我右侧太阳穴一下,给我打开了,我回头一看就是那个穿黑色两根筋背心的男的打的我,我去追那个男子,这时我的后脑被人用石头打了一下,我一看是张海全,我就又上去将他控制住,之后我就将他带上警车,我就包着伤口了。裴某1等人也受伤了,我没看到他们的伤是谁造成的。我们穿着警服,开着警车,表明了身份。4、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我是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巡特警二大队辅警。2018年7月16日上午,我随巡特勤二大队的人员到葫芦岛市连山区管道施工执勤,在上午10时许,在施工现场有一家老百姓在院里骂人,后来我们带队领导让我们从院墙进去,当我进到院里时,我看见有50多岁男的短发拿着红色的棒子打我的同事荀某1,还有一个穿白色上衣60来岁女的拿石头砸我同事高某的后脑勺,我看见高某的后脑勺出血了,看见一个10多岁的男孩用石头砸吴某1队长,我就过去抢50多岁男的手中棒子,在这个过程中,这个男的就用脚踢我左脚踝四五下,后来我和我同事一起把这名男子控制后带上警车了。吴某1、高某、荀某1、李某2、裴某1也受伤了。我们穿了特勤字样衣服,开了特勤车,在执勤过程中没有动手打老百姓,也没有和老百姓有过激言行。5、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我是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巡特警二大队辅警。2018年7月16日十时左右,我们大队长于某1带领我们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施工现场维护秩序,到达现场后,有几个村民就开始骂现场施工人员和警察,这时大队长让我们拉警戒线,我们刚跳墙进院,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用脚踩住我的右脚背,把我撞倒躺在地上,等我站起来时,现场已被控制住,之后我就到连山区医院住院了。我和我同事都穿着警服,表明了身份,开着警车,警察没有过激的语言和行为。6、被害人殷某1证言,证实我是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巡特警二大队辅警。2018年7月16日8时,我们从单位出发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后瓦,大概十点左右,我们就走去后瓦屯的一个养牛场,到了之后有一个穿黑裙子的女的和一个穿粉色衣服的女子带着一个孩子在墙上站着,她家的其余人在院子里站着,我们领导就说我们是警察,让他们配合施工方工作。这时那两个女的和孩子就骂警察骂我们,因为铁门被铁丝绑上了,我们进不去,我们就从墙上进去了,我刚进去,那个穿白衣服的小孩就用石头丢我,打了我两下,我就去抓那个小孩,当我过去的时候,一个长头发上身穿黑色衣服的女的用手拽住我的领口,说你还抓小孩儿啊,这时一个穿两根筋背心的秃头男子用右手拽住我的领口,右手成拳头,怼我胸口打我三下,之后我就挣脱开了去把那个小孩抓住了,将小孩带到警用小面包。过一阵,一个同事和我说把人带到另一个大面包车里,我就将那个小孩带到另一个大面包车,刚进去车里的穿黑裙子和粉外套的女的就开始打我,穿黑裙子的女的用脚踹我三脚,粉外套的女的用拳头打了我五六下,我上去之后就被人叫去验伤了。吴某1等人也受伤了,我没看清他们是怎么受伤的,因为当时场面太乱了。我们当时穿警服,开着警车,也告知了他们警察身份。7、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我是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巡特警二大队辅警。2018年7月16日上午,我随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巡特警二大队到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郑线施工现场维护秩序。在十时许,我们准备进入现场老百姓的养殖场的院里维护秩序,我们还没有进去时,院里就有人往外扔石头,我们进入院里时,老百姓就用石头棒子打我们,我看见有三个女的、两个男的和一个十多岁的男孩动手来的,我们就开始控制场面,当我和李某1带一个30多岁男的准备往院外走时,我的右后肩胛被石头砸一下,我就回头看见一个60多岁的女的在我后面,离我有三米左右,我看见他手上还在往我们扔石头,我们把这个男的带到院外门时交给别的同事,我又回到院里协助他们控制其他人员,最后把老百姓控制后我们就走了。我知道吴某1、殷某1、高某、裴某1、荀某3、李某2都受伤了。他们的伤是谁造成的我没有看见。8、被害人冯某陈述,证实2018年7月16日早上8时左右,在葫芦岛市连山区起阻碍管道施工的事件,石油管道的施工位置需要在一家养殖场的一角的地下埋下管子,但是养殖场的老板不干,于是发生了冲突,我们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巡特警二大队大队长组织我们大队的民警及辅警赶往现场,10:30左右,我们到达了事发现场,我看见有一个老太太,两名中年妇女、一个小孩,两名男子在养殖场的院墙上站着,并且大声的辱骂和喊叫,养殖场的院子里还有很多人,在外面有政府工作人员、管道施工人员及公证人员。养殖场人员在阻碍施工的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施工。之后我们出警的民警及辅警需要在将要施工的院墙一角处拉警戒带,当我们跳进养殖场院子里后,我在院墙上的时候,我看见一名穿着绿色上衣的男子指着我们让一名站在院墙上的那名大约十四五岁的小孩用石头扔我们,然后这名小孩就捡院子里的石头扔我们民警及辅警,然后我们辅警就去控制这名小孩。我跳下院墙之后看见一名穿着灰色白花衣服的老太太和两名分别穿着黑色裙子和粉色上衣的妇女用石头砸我们正在控制小孩儿的辅警,然后我就去控制这名妇女,在控制的过程中,我的胳膊被那名穿着粉色上衣的妇女咬了一口,之后我就将粉色上衣的那名妇女带上了车,然后我看见我们的民警和辅警陆陆续续就带人上车了,一共七个人。我们巡警大队的民警及辅警很多人都受伤了,他们的伤怎么造成的我没看见。我们巡特警二大队的民警及辅警都穿着警服,到现场也表明了身份。9、被害人荀某2陈述,证实我是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巡特警二大队辅警。2018年7月16日十时左右,在连山区五里河边的一个养牛场发生阻碍中石油管道的施工,我们巡特警二大队在大队长于某1、副大队长吴某1、于某2水带领下,出警力18名辅警负责警戒和维护秩序。我们到达现场时就看见四五个人站在养牛场的围墙上骂,副大队长于某2水向养牛场的人讲了相关政策,要通过正当的渠道解决问题,并告诫养牛场的人不要阻拦中石油管道铺设的正常施工,养牛场的人不听,一直在骂,之后我们接到命令进行劝离,阻拦施工人员在我和大队辅警们进行劝离和设置警戒线时,就感觉我的腰部被镐把抡了一下,当时我就被打迷糊了,后背又挨了几下,也没看到谁打我的。后来我们大队把养牛场的人控制住了。10、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2018年7月16日上午,我们巡特警二大队的于某1大队长、吴某1副大队、于忠水副大队带领我们协警20人左右去葫芦岛市连山区尖山子村后瓦村那边维护秩序,那个养牛场大院挺大的,被院墙围起来,里面有很多牛,在院墙外有很多人,具体他们是干什么的我也不清楚,门被锁上了,当时在院墙上站着好几个人,有男有女,还有一个小孩,那几个人骂骂咧咧的,具体骂什么我记不清了。当时我们大队长于某1副大队长于某2水站在院墙外和院里的人谈,具体怎么谈的我没听清,我们大队长于某1让我们进去将院里的那个穿绿衣服的男的带出来,我们从院门进,但是院门被铁丝绑得很结实,我们进不去,大队长让我们跳墙进去,我们这20来个协警从院墙陆续翻墙跳进院里,我是第二个跳进去的,我和其他协警上去要带离那个穿绿色衣服的男子,那名男子反抗和我们撕扯,还用拳头打我们的身体,他当时还告诉在现场的一个小孩儿说:“儿子你捡石头给我往死里凿他们。”他儿子就捡石头凿我们,谁上前那个小孩就用石头凿,当时对方有很多人,能有十来个人,基本都动手参与打我们了。当时现场都乱套了,我记得对方男男女女的都动手打了,我看见有拿木头棍,有拿橘红色类似镐把的棒子,有拿石头打我们协警,具体他们谁打,打到我们谁我分不清了。我的腰部受伤了,我当时在现场控制挺胖的穿黑色衣服的一名男子时不知道对方谁用石头砸我腰上了,吴某1等人也受伤了,具体是怎么受伤的我记不清了。11、证人于某1证言,证实我是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巡特警二大队大队长。2018年7月16日10时左右,按照区政府2018年7月11日下午协调会布置,区政府要求公安机关全力维护辽河油田建设工程项目(锦郑线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秩序。受连某分局党委委派,我带我们巡特警二大队23名警力维护秩序。在施工过程中,张海东及其家人阻碍施工,在政府宣传相关政策时,我发现穿绿色T恤衫的男子是我们和治安大队一起办理的扰乱单位秩序案件的嫌疑人(连某区寺儿堡镇镇书记田某问他叫什么名,那人说叫张海全,我才记起的)我就让吴某1带几名特警去抓张海全,张海东的亲属们就上前阻拦,用石头和镐把殴打吴某1和同去的几名特警,张海全用石头砸了一个警察头部,还用石头掴警察,穿咖啡色上衣的男子拿着镐把打的我大队辅警荀某2,荀某2当时就被打得坐到地上不能动了,那个老太太用石头掴的警察,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用石头和拳头打的警察,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用石头掴的警察,之后那老太太用石头掴完警察就躺在地上了,我们大队控制局面后就把除老太太外那六个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了。张海全是2015年6月6日扰乱单位秩序案的嫌疑人,扰乱锦西炼油厂至锦州港石油管线生产秩序。12、证人姚某1证言,证实2018年7月16日9时30分左右,我们到达领导让我们出任务的连山区寺儿堡镇尖山子村的一个养殖场,副大队长于某2水就向里面的住户说我们是干什么的,来的目的是什么,也告诉他们如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但是里面的住户不听,还骂我们,大队长于某1就说让我们进去将人强制带离,当时我负责录像,就没第一时间进去,我想找个高的地方录像,正在找的过程中我就听见有人喊警察被打了,我一听不对劲,把执法记录仪交给我旁边的同事,我就跳了进去,我一进去就看见我们副大队长吴某1倒在地上,那个穿红褐色半袖的人就半蹲在吴某1的旁边,双手用拳头打他。我还看到远端那个穿一身黑的胖子用手打我的一个同事,因为当时太乱,那个胖子打谁我没看清。李某2的伤听说是被穿红褐色半袖的人用棒子打的。1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我是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现在负责公司铺建管道与地方的协调工作。2018年7月16日7时左右,葫芦岛市连山区政府、公证处及相关执法部门和我们施工方去锦郑输油管道连山区断点现场,因为有阻碍我们正常施工秩序的,公安机关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到现场时,张海东家有四五个人站在张海东家的围墙上骂我们,并阻碍我们施工。10时左右,在政府宣传相关政策和警察对张海东家人进行劝解,告诉他们这是国家重点工程,不能阻拦施工,有什么相关诉求可以政府协商解决。告诫后,张海东家根本不听,警察就进院内劝离和设置警戒线,这时张海东亲属们就开始动手打警察,一个15岁左右的小伙子、一个40岁多的穿着蓝色上衣的男子和一个40多岁穿带灰蓝边裙子的女的用石头砸警察,一个60岁左右的穿咖啡色上衣的男的拿着一个镐把跑上去就抡打了一个警察腰部,一个20岁左右穿黑衣服的小伙手里拿着石头拍了好几个警察,后来警察撞开了铁丝绑的门进院才把张海东家的人给控制住。我们公司管道的铺设需要征占张海东家养牛场东南角围墙甲,张海东索要高额补偿款400万,否则不让我们施工,并且张海东家东南角围墙距原秦沈输气管道不足五米,根据管道法是属于违法建筑,我们公司及地方政府多次和张海东协商不妥。我们这次施工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国办督函【2016】131号关于加快推进有关重点项目建设的督办通知、国办督函【2016】108号关于加快推进相关重点项目建设的督办通知、发改能源【2012】19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项目核准批复,葫政办发【2012】86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永久占地临时用地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方案的通知。这次施工是市政府督查办人员参加的,连山区政府组织公证处、相关执法部门召开会议布置对张海东的阻拦施工行为进行断点施工的,公安局维护正常施工秩序。14、证人申某1证言,证实我是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管道征地协调员,2018年7月16日10时左右,我和葫芦岛市连山区政府、公证处、公安局及相关执法部门去连某区境内的断点现场,由公安机关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我们到达葫芦岛市连山区张海东家的养牛场处时,张海全家有四五个人站在围墙上,门拿铁丝绑着,喊着不准动他家围墙,这时有个警察就用喊话筒向张海东家喊话进行告诫,这是国家重点工程,不能阻拦施工,有什么相关诉求可与政府协商解决。告诫后张海东家根本不听,警察就进院内进行劝离和设置警戒线,这时张海东家亲属们就开始动手打警察,一个15岁左右小伙穿白色T恤的捡起石头就砸警察,一个30来岁穿黑色体恤的173厘米左右,较瘦的,也用石头砸警察,我看见一个年轻的警察头被砸中,当时就出血了,张海全也上前打警察,一个40多岁特别胖穿深红色T恤的拿着准备好的镐把就抡一个警察的腰部了,另外还有三四个女的也捡石头砸警察,警察有七八个人受伤了,整个过程中警察都在防卫状态,没有攻击。后来警察撞开了铁丝绑的门进院,才把张海全家的人给控制住。我们多次与张海东家协调征占张海东家养牛场部分用地的事儿,我与张海东见面就谈过两次,相关的政府人员也都参加了。第一次大约在上个月前上午,当时张海东、张海全都去了,当时我向他提出补偿标准有两个原则,一是按照评估面积的百分比赔偿,我们大约占1/40,也就是赔偿他175000元,数也没说死,大约是二十万以下就行。二是我单位占多少面积,按照政府的相关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当时张海东张海全在价格上谁也没有表态,就僵持在这儿了,他俩就回去考虑去了。第二次是2018年7月5日中午张海东自己去的,这次张海东要450万,我们就反复的向他做工作,谈了一下午也没谈好,最终他还要400万,这次也没谈妥,就散了。我们的施工是合法的,而且在上周三下午在连山区政府由鲁秀红区长主持召开会议,要求公安机关要对我们施工现场的治安进行维护。15、证人邢某证言,证实我现在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政府任文书工作。2018年7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辽河油田公司建设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施工,在经过这家住户的养殖场墙角时,这家人不同意,刚开始这家住户的弟弟和领导交涉没有谈妥,当警察准备进养殖场院里准备清理人员时,养殖场里人就阻止不让进,就开始向警察扔石头,当时我看见有一个十多岁男孩儿先扔的石头把一个警察的头砸了,当警察冲进院里时,这家院里的五六个人有的拿着石块,有的拿着木棍进行阻止,现场比较失控,后来被警察制服带走了。当时我看见有两位警察头部出血了,伤到什么程度我不清楚。16、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我是葫芦岛市连山区政府的副书记,负责政法工作,分管辽河油田建设工程项目锦郑线的拆迁工作。2018年7月16日上午8:30,由区政府牵头,寺儿堡镇政府、连山区公安局、区工程处、连山区消防大队、葫芦岛市医院配合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完成此次施工工作,到达现场时,张海全及其家人站在养牛场的院墙上辱骂现场的施工人员,连某分局警察开始维持现场秩序时,张海全及其家人用棒子打连某分局的警察,还有一部分人用石头砸分局的警察,张海全用石头砸了一个警察头部,还用石头掴了另一个警察的后脑,张海东的妻子用拳头打的警察,抡到警察什么部位我没看清楚。张海东的父亲拿着木棒子打的警察。张海东的母亲用石头掴的警察。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用石头和拳头打的警察头部,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用石头掴的警察头部,掴到几个警察我没看清楚,穿红色上衣的男子用一根棒子打到一个警察的腰部,那名警察当时坐到地上就不能动了,之后张海全的母亲用石头掴完警察就躺在地上装病,警察就把剩余的六个人传唤到公安机了。根据政府赔偿办法和标准,占地也就应该赔偿20万左右,但张海东坚持要400万,事情就没谈妥。17、证人曲某证言,证实我是葫芦岛市连山区村书记。张海东和张海全是亲哥俩,张海东在我们尖山子村后瓦屯五里河旁边承包了一块地经营一个养牛场,法人是张海东,张海全也是参与者,有承包经营手续。中石油管道建设方直接和张海东谈征迁的事,我们村里不参与谈赔偿的事,我们也说的不算,有时我们也就是帮助中石油管道建设方找个人什么的,他们之间谈妥后,中石油管道建设方将补偿款先打到连某区国土局,然后国土局再将钱打到寺儿堡镇,再从镇里面打到我们村,然后我们村再将钱打到张海东的卡里面,而且张海东得到的每一笔补偿款我们村都有底根,都有他的签字,张海东得到的补偿都没有协议,就有中石油管道建设方给我们的清点表,我们按照清点表按照文件给他补偿。张海东在我们村承包的那个养牛场的承包手续和四至我们村都有。2018年7月16日上午的时候,我们寺儿卜镇田书记在养牛场和张海全及他们家人谈,告诉他们别阻碍管道建设方正常施工,有什么事可以申诉,张海全及他们的家人不听劝阻,还妨害公安执法人员正常执法,并殴打了公安执法人员,当时我有事不在现场,后来看视频看到的。张海东承包的养牛场影响到管道建设方正常施工了,因为这个石油管道已经修好几年了,两头都修完了,就差穿过这个养牛场伸出来的院墙占的地方,而且这个养牛场伸出来的院墙占的地方不在张海东承包的养牛场经营范围之内,在我们村没有合同,我记得出这个事儿前些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管道建设方的申经理找过张海东,当时我也在场,是在我们村部谈的,就他的养牛场伸出来的院墙占的地方,经理问他要多少钱,张海东提出要400多万,经理说要400多万就没法谈了,张海东始终说要400多万,双方没谈妥。张海东说他的养牛场评估800多万,而且他还有养牛场的手续,申经理说要动他的地方也就占养牛场的1/20,要给他补偿也就给40万元钱,张海东不同意,后来谈到给一百万,张海东还是不同意,经理当时也没深究张海东的养牛场承包经营范围,后来双方也没谈妥,也没给张海东补偿。我没告诉过张海东让张海东从管道方要400万,如果要成了就给他150万的话。18、证人姚某2证言,证实我是辽河油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公司管道工人,负责管道对接。2018年7月16日,我们施工队在工地干活,准备接着往前焊接管道。焊接管道需要经过一家养牛场的外墙,我们想把那家养牛场的外院墙扒了,但是遇到了阻碍施工的老百姓。我是早上7时左右到达现场的,我们施工队一个班组,大概有20人左右,阻碍施工的有一个老头,一个老太太,四五个男的,一个小孩,三四个女的。当时三个女的站在院墙上面,还有一个男的站在院墙下面,在那吵吵,在那喊,你们影响我们牛了,你们得给我们赔偿,要是不给我们赔偿就不让你们施工,你们就干不了活。院墙下面还有很多人,有一个老头,一个老太太,四五个男的,一个小孩,其中有一个40、50岁的男的也吵吵,说不给赔偿今天就不让你们施工,你们这活干不了。我们班长就给项目领导打电话,项目领导就过来了,然后项目领导就去跟老百姓沟通去了,我也不知道怎么说的,然后穿着警服的警察就来了,然后警察就把老百姓带走了,带走之后我们就把院墙扒了,接着施工。19、证人文某证言,证实我是辽河油田工程安装公司职工,我是班长,负责带领班组人员沿线施工。2018年7月16日上午7时我们就到施工现场了,我们开始施工,牛场6、7个人不让我们施工,把我们施工车拦住了,说:你们施工动静大,牛害怕,你们不准干活。我没办法就停止施工了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大概9时多,我们上级领导和出警警察来了,当时养牛场人都上院墙了,我们施工人员都退出老远了,之后具体发生什么事情没看见。20、被告人张海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最低九年前吧,我们家人就在葫芦岛市连山区五里河边一处开荒地上盖起一个养牛场,就是现在这个规模,现在的院墙就是当时盖的。这个养牛场法人是我和我二哥张海东,这个养牛场我们全家陆续投入不少钱。二年前吧,有个修管道的企业将石油管道已经修到我家养牛场附近了,当时我家人就知道要动迁我们这个养牛场,修管道的企业告知村里让我们做一个关于养牛场的评估报告。没多长时间,对方企业就将养牛场的评估报告拿走,当时评估价值是六七百万。大约半个月前,我们村村长曲某跟我们谈,让我们要400多万,但是只给我们150万,其余跟我们没有关系,我同意了。大约十天前,对方企业申经理和我们谈了两回,是带着威胁口气和我们谈,不行就找警察强拆,对方什么也没答应我们,没给我们结果。昨天晚上村长曲某给我哥张海东打电话说明天对方企业过来强拆,你们家人都在场吧,打电话时我们家人都在场。今天我们家人基本都在养牛场,我们家人平时也始终都在这个养牛场,今天在场有我大哥张海军,二嫂子张某6(张海东的媳妇),我儿子张某5,我姐张海珍,侄子张博,我妈李素芹,我舅的儿子李某4。今天上午10点多钟吧,外面来了很多人,看架势就是要来拆我们养牛场的,我怕出什么事儿,我用我手机拨打110报警,说有一百多人,政府和村上的想强拆我。一开始我在院墙外面站着,我本着诚意想解决这个事儿,我问他们谁是领导,其中有一个戴眼镜的领导说他是,我说动迁有个正式的说法吗?他说你们村领导不是跟你谈了吗,那个男的也没说出什么来。我看对方没诚意,我就跳墙进院里了。我问有正式文件或者市政府的报告吗?其中有一个在场的警察说没有。这时在外边的一个警察指着我说“你出来”,我说我不出去,那个警察就指挥说抓他。这时从我家院墙上跳进来很多人,都是20来岁的男的,他们大部分都穿着一样的衣服,上身都是短袖的衣服,跳进来就扑我过来,控制我胳膊,一开始我没反抗,我回头看见我儿子张某5从地上捡东西扬,具体什么东西往哪扬我没看清楚,我看见对方年轻人打我儿子,我就挣扎闯,扑了他们,他们还继续殴打我,在这个过程中,我还看见我哥张海军被两个人按倒,其中一个人拿我们家桔红色镐把子打到张海军的头部,当时在院里我就看到这个过程,然后我就被他们带上警车了,在警车上那帮人还对我继续进行殴打,还对我儿子嫂子我姐进行殴打,他们将我们带到连某分局,下警车后还对我们进行殴打。对方跳进我家院里后,我没有指使我家这边的人打对方,我还告诉我们家里人谁也别动,我没指使我儿子张某5打对方。我家院里有铁棒子、木棒子、镐把子,是用来打牛的。2015年6月份,我妻子李娜被拘留十天,当时因为进我们养牛场的路我已经承包了有手续,当时也是建石油管道和我们发生纠纷,当时也是对方强动,当时我在现场受伤了,住院了。2015年6月份那个事,就是因为占我的养牛场道路,还有我道边的电线杆子。21、被告人张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8年7月16日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连山区我家养殖场,我当时在养殖场西边的牛圈,我看见在我家养殖场我大爷张海军和三叔张海全和一群穿黑衣服的人打起来了,我去拉架,我就被那帮人打了,后来我就神志不清了,我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我到公安机关下车后还有人打我。我当时神志不清,记不清是否动手打人了,也不知道那帮穿黑衣服的是什么人。他们和我叔叔张海全和我大爷张海军发生冲突,我到跟前之后,我还没来得及制止就被打倒了。我身高180厘米,190斤左右,当时我穿黑色短袖上衣22、辨认笔录一份,证实2018年7月24日,秦继利(连山区寺儿堡镇寺前村副书记)经辨认后指出穿绿色短袖上衣的男子为张海全,张海全在现场撕扯并用拳头击石头殴打执法人员。穿白色短袖上衣年龄较小的男孩为张某5(张海全的儿子),张某5在现场用石头打砸执法人员。穿紫色短袖上衣的男子为张海军,张海军在现场先后使用一条普通木棍及一条桔红色棍子殴打执法人员。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长裤黑色带白边运动鞋年轻男子为张博,张博在现场用拳脚殴打执法人员,并手持石头打砸执法人员的头部及身体。穿黑色连衣裙的女子为张某6,张海东的媳妇儿,张某6在现场使用拳脚殴打执法人员。穿粉色外套白色内衣黑色短裤的女子为张海珍,张海珍在现场使用石头打砸执法人员。穿一身小碎花衣服的老太太为李某3,张海全的母亲,李某3在现场向执法人员扔石头。在现场还有李某4(光头穿黑色短袖上衣浅色长裤的男子)、张海珍丈夫(光头穿黑色短袖黑色短裤,姓佟,具体姓名不清楚)未见有明显撕扯殴打执法人员的行为。23、电子证据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4、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0份,证实被害人受伤情况。辽希司某中心[2018]伤鉴字第195号鉴定结论:高某头皮总长2.7厘米已缝合创口属于轻微伤。辽希司某中心[2018]伤鉴字第196号鉴定结论:裴某1头皮挫伤属于轻微伤。辽希司某中心[2018]伤鉴字第197号鉴定结论:王某1体表挫伤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属于轻微伤。辽希司某中心[2018]伤鉴字第198号鉴定结论:冯某被人咬伤致皮肤破损属于轻微伤。辽希司某中心[2018]伤鉴字第199号鉴定结论:吴某1右膝关节肌腱韧带及软组织损伤属于轻微伤。辽希司某中心[2018]伤鉴字第201号鉴定结论:张某1右肩关节损伤属于轻微伤。辽希司某中心[2018]伤鉴字第202号鉴定结论:殷某1腹部挫伤属于轻微伤。辽希司某中心[2018]伤鉴字第207号鉴定结论:李某2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辽希司某中心[2018]伤鉴字第208号鉴定结论:荀某2腰部软组织及关节损伤属于轻微伤。辽希司某中心[2018]伤鉴字第209号鉴定结论:李某1右足第一跖趾关节损伤属于轻微伤。25、吴某1人民警察证,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殷某1、张某1、高某、王某1、荀某2、冯某、裴某1、李某1、李某2系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巡特警二大队辅警。26、有关锦郑线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①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锦州至郑州成品油管道项目核准的批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永久占地临时用地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86号。证明连某区公安分局现场维持施工秩序的国家重点工程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②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锦州至郑州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辽河油田建设公司依法承包了该段施工工程,具备相关资质。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国办督函〔2016〕131号、108号关于加快推进有关重点项目建设的督办通知。证实辽河油田所实施铺设管线工程受到国务院办公厅跟踪督办,要求如期竣工。④辽河油田工程公司给连山区政府函,主要内容是2017年10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会议,明确工程应在6月底达到并具备投产条件……。现连山区境内管道施工已处于收尾阶段,目前还有四处制约点---寺儿堡镇尖山子村,因养殖场、河道、大棚索要高额补偿款阻工制约长度480米。---为确保工期,申请连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2018年5月30日公文处理单。主要内容为请锦郊街道、塔山乡、寺儿堡镇协助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尽快完成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以上证据证实该工程系国家重点工程,应如期完工,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工程建设方向连山区政府申请,帮助协调张海东养殖场断点施工,连山区政府发函,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27、连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指派连某公安分局出警维护管道施工现场治安秩序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近期,受国务院督办的重点建设项目锦州至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在连某区辖区内开展施工。施工期间受当地个别群众阻碍、无理滋事,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2018年7月11日下午,区长鲁秀红亲自主持召开了保障锦郑线管道施工协调会。市营商局、塔山乡、锦郊乡、寺儿堡镇、连某公安分局以及管道施工方相关领导参加了协调会。会上,区长鲁秀红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要求。其中,要求连某区公安分局在管道施工期间派出警力维护现场治安秩序。28、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巡特警二大队出具的出警经过:2018年7月11日下午,连山区政府鲁秀红区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及锦郑线施工方参加的协调会议,要求连某分局配合锦郑线管道方施工,全力维护施工现场秩序。7月16日上午,在区政府刘维武区长带领下,按照分局领导指令,巡特警二大队20余名辅警在大队长于某1、民警于某2水、吴某1带领下到施工现场,见到张海东带人站在墙上疯狂辱骂现场施工人员,其中穿绿色T恤男子问谁是最大领导,并说自己叫张海全,此时因张海全系2015年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大队长于某1说,你是张海全,正找你呢,现在公安机关传唤你,张海全立刻从墙上跳进院内,并喊,谁敢进来往死里打,这时于某1命令民警吴某1带领辅警进去抓张海全,当他们刚从墙上跳下去时,张海全及家人对警察进行殴打,致民警吴某1及9名辅警受伤。29、被告人张海全哥哥张海东养殖场占地、初建审批、扩建审批情况证据。主要有:①承包合同书一份,证实2009年11月17日寺儿堡尖山村与案外人张海东签订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尖山子村将未岭河西地北一片荒滩承包给张海东50年,租金2万元,该地面积约40亩,承包期限内,征占地补偿归村所有,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归张海东所有。②协议书一份,证实2008年4月1日,尖山子村决定在尖山子村后瓦河西地修建方塘一座,由该土地承包人张海东修建,并将修建的方塘承包给张海东50年---。③、2009年9月10日尖山子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同意张海东养殖场建立。2009年12月1日张海东向村委会、村委会向寺儿堡镇政府递交的建海东生猪养殖场申请;2009年12月3日,连山区寺儿堡镇政府向连某区动监局申请建立海东规模化养猪场一座。④、连某区国土资源局2009年12月7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海东养殖场使用尖山村未利用地7000平方米,由锦州金鑫宜达测绘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测绘,并出具勘查定界图。附:测绘图(锦州鑫宜达测绘有限公司)、海东养殖场平面图。⑤、连某区畜牧局2009年12月22日出具备案审批表,同意寺儿卜镇2009年12月3日申请的海东养殖场备案,用地规模7000平方米,生猪存栏1500头。⑥、2011年11月1日张海东向尖山子村、11月2日村向寺儿堡镇政府提出的扩建海东养殖场申请,尖山子村两委班子成员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决定扩建海东养殖场。2011年11月4日连山区寺儿堡镇政府向连某区动监局提出的扩建海东养殖场申请。⑦、连某区国土资源局2011年11月8日出具的地籍证明表,不符合连某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查面积成果表【附,连某国土资源局、畜牧局关于上述不符合说法的解释】。连某区林业局出具的海东养殖场林地实测图锦州鑫宜达测绘有限公司2011年10月31日出具的勘测定界图。⑧2011年11月9日连某区畜牧局出具的审核意见表,扩建养殖场用地,符合国家设施畜牧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养殖的主要位置与主要交通干线、村屯等距离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并逐步实行无公害养殖技术,并到达零排污。30、涉案海东养殖场建设违章情况、连某区畜牧局2018年8月22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是:根据测绘定界图,2018年与2011年扩建时比对,海东养殖场超出实际用地面积37平方米。附:锦州高丞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鑫宜达测绘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对现场勘查定界图(由连某分局委托)、连山区林业局2014年1月9日给张海东下达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张海东养殖场擅自占林地912平方米,对张海东罚款10000元,责令30日内恢复林地原状。”张海东于2014年1月9日缴纳了该罚款,未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处罚。、辽河油田建设公司2018年7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现场测量照片,证实中石油秦沈锦西支线天然气管道建成后,寺儿堡镇尖山子村境内张海东修、扩建养殖场,现围墙距离秦沈锦西支线天然气管道仅0.8米,属于违章建筑,需要拆除。④证人金某1证言、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秦沈线竣工时间为2010年11月,即在张海东养殖场扩建之前。⑤、辽宁明阳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3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张海东养殖场原图与锦郑线有两个交叉点⑥、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经侦查,根据锦州高丞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示的勘测定界图显示,张海东养殖场于连某区所审批扩建面积超出了97平方米,其中,图中显示的界址(J13-J14-J15-J16)处,占基本农田37平方米。界址点(J11-J12)占用林地43平方米。锦郑成品油管道施工工程铺设中,需要占用张海东养殖场部分,与勘测定界图址点J11-J12和J13-J16有交叉。其中界址点J12-J13为张海东养殖场围墙距离中石油秦沈锦西支线天然气管道0.8米。31、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治安管理大队2015年6月6日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2015年6月6日王某2报案,李娜阻碍施工。证人王某2、张某3证言,李娜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15年6月6日,询问人刘某、吴某1,证实2015年6月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工程公司锦西石化项目部咋施工过程中,张海全、李娜阻碍施工,张海全坐在地上顺手捡起一块石头打在自己的额头部位,把自己的额头打出血了,被警察把石头抢下,制止了这种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2015年6月6日,李娜因阻碍施工车辆勾机通行,造成施工无法进行,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32、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巡特警二大队出具的关于张海全系2015年涉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说明。33、被告人律师提供案发现场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提供海东养殖厂个人经营工商执照复印件一份。34、受案登记、破案报告、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发情况。35、被告人张海全、张博的身份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系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本院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全、张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全、张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海全辩护人所持辅警不属于妨害公务罪针对的犯罪对象、连某分局雇请社会人员对张海全参与经营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迁不具有合法性、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张博辩护人所持公安机关当天出警目的是强某养牛场,雇佣的参加拆迁人员不具有辅警资格,张博对跳入他家养殖场大院打其家人的社会人员进行防卫并无不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人张海全参与经营的养殖场是由案外人张海东承包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按承包合同约定,遇有征、占地情况时,土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即被告人张海全及兄长张海东对海东养殖场土地不具有所有权。而国家重点工程锦郑线管道工程建设只是从养殖场院墙一角处通过,在多次协商补偿未果情况下,为确保国家重点项目如期完工,施工单位当日实施的是断点施工,不是强某养牛场。第二,当日到场的公安民警及辅警系受政府指令及单位指派到现场维持施工秩序,应属“依法执行公务”。同时,在该次出警过程中,发现张海全系在逃违法嫌疑人,现场决定并对其进行传唤,也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第三,从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家人提供的现场视频均可看到,当日到现场警察及辅警在大队长于某1带领下,统一着特警服装,有秩序到达现场,且现场表明警察身份。第四,被告人张博案发之前即在养殖场院内,在警察进入养殖场院后便用石头故意殴打警察及辅警。综上,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海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二、被告人张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王 琦
人民陪审员 王思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洪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