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民初3160号
申请人:李伟明,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海、游素玉,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
申请人:林群英,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
申请人:林群雄,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
申请人:梁文旋,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伟明与被申请人林群英、林群雄、梁文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伟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群雄所有的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广场××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厦国土房证第01133699号)、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283号1010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厦地房证第0××5号)、思明区仙岳路158号10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厦国土房证第00844278号)进行保全,保全价值分别为4000000元、6000000元、700000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伟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林群雄所有的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广场××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厦国土房证第01133699号)、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283号1010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厦地房证第0××5号)、思明区仙岳路158号10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厦国土房证第00844278号)进行保全,保全价值分别为4000000元、6000000元、7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更、转移登记或设定他项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伟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应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萍
人民陪审员 朱梓凡
人民陪审员 蔡金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丽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