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525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永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冠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冠县看守所。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永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焦永强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从冠县东古城镇东馆陶村家中出发,行驶到国道309线冠县东古城镇十字路口西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焦永强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8.8mg/100ml。2019年5月10日焦永强主动到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冠县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永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张某、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永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永强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焦永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永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绍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红娟
书记员杨宗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