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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2执2573号之二

曾小麟、刘佳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小麟;刘佳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2执25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曾小麟,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南宁市直属机关保育院退休职工,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刘佳斌,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南宁市兴宁区。 曾小麟与刘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6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但不解除对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6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振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子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