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2执25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曾小麟,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南宁市直属机关保育院退休职工,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刘佳斌,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南宁市兴宁区。 曾小麟与刘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6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但不解除对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6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振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子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