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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刑初202号

孟明霞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当事人
孟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900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明霞,女,1968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专科文化,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十二采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济源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济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4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4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明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十二采区”原料运输道路存在安全隐患。2017年8月左右至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孟明霞为重新修建道路用于采区原料运输,在未经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也未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手续,安排工人用挖机和铲车在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南坡猪牙沟北岔修路,造成防护林地毁坏。经鉴定,被毁林地面积为5787平方米(折合8.67亩)。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孟明霞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明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崔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济源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明霞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改变农用地用途,面积5787平方米,数量较大,造成大面积农用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孟明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孟明霞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明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王浩杰

人民陪审员  王春建

人民陪审员  张扶千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