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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民初3164号

高海荣与许双阔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高海荣;许双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83民初3164号

原告:高海荣,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河北省盐山县。

被告:许双阔,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高海荣与被告许双阔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海荣、被告许双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海荣诉称:2019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许艺凡随被告生活,但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多次提出探视儿子均遭到被告的拒绝,为保障探视权的行使,原告多次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试图同被告进行协商,但未果,被告不接电话,或是接了电话之后以各种理由、借口,阻绕原告探视许艺凡,更是对原告进行各种辱骂和悔辱,致使原告与其子许艺凡一直不能见面,距离上一次见面已有半年时间。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探望权,对原告与许艺凡的母子感情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子许艺凡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许艺凡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许艺凡返校(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习完成作业,也可周六下午5点接,周日晚上送至被告处),以上两种方式由原告自行选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探视权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如遇原告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间段探望其子许艺凡,则延迟下一周,依次延迟;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署假期间,原告享有与其子许艺凡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双阔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2019年4月2日离婚,距上次看望许艺凡只有一个月时间;原告说接孩子到原告处居住,现孩子有补习班学习,被告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本院制作(2019)冀0983民初134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婚生子许艺凡随被告生活,但调解书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婚生子许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告主张定期探望许艺凡,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有义务协助。但是原告主张每个月探望一次且每次在每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许艺凡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许艺凡返校;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署假期间,原告享有与其子许艺凡共同相处一半时间,该主张超出了探望方式中逗留式的限度且每月一次过于频繁,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的现状,婚生子许艺凡现已入学,确定每年探望二次,以每年学校放寒、暑假的第一个周六各探视一次。关于探望地点应由双方商定,商定不能或商定不成时,到婚生子女所在地探望,被告许双阔有义务协助原告高海荣探望婚生子许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高海荣享有对许艺凡的探望权,探望地点由原告高海荣与被告许双阔双方商定,商定不能或商定不成时,到婚生子许艺凡住所地探望;探望时间,确定每年探望二次,以每年学校放寒、暑假期间的第一个周六各探视一次。

二、驳回原告高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海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童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