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5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池训,曾用名柳小兴,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大营镇星进村塘坊组(以上情况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2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刘小江,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池训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池训及其辩护人刘小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柳池训来到东莞市企石镇东江体育长廊,看见被害人杜某单独一人在东江体育长廊灯塔附近绿道散步。柳池训上前勒住杜某的脖子及捂住其嘴巴,将杜某压倒在地后,强行抢走杜某手上拿着的一部华为牌Mate10Pro型手机(经估价,价值3098.25元)及手机壳上夹着的现金200元,得手后,柳池训逃离现场。2019年2月8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桥北路美宜佳旁路段将被告人柳池训抓获归案。破案后,起回被抢手机及二张手机卡发还给被害人杜某。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华为手机一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提取清单,提取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接警视频,捉获视频,审讯视频,搜身视频,指认视频,证人钟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害人杜某的陈述、指认照片,被告人柳池训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池训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柳池训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柳池训的辩护人提出:1、手机里夹着现金实际是100元,不是200元;2、被告人柳池训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池训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池训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池训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池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柳池训的辩护人提出手机里实际是100元,不是200元的意见,经查,虽然被害人杜某无法确认手机壳内夹了一张还是两张100元面值人民币,但可以肯定手机壳内夹有现金。此外,被告人柳池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供述称手机壳内夹了200元现金。其中,2019年2月8日所作的第二份讯问笔录中,被告人柳池训还明确交代了200元现金的用途。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手机壳里夹了200元现金。辩护人提出的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柳池训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经查,公诉机关的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池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 张 灿
人民陪审员 李国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俊斌(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