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981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杨如春,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余国保,男,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杨如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1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余国保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余国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余国保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余国保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1、2018年12月、2019年4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余国保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余国保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余国保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及股权变更登记信息。2、2018年12月17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余国保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位于丰城市市剑光街办南门社区八宝堂******、房权证号:A0××76)。经查:2017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余国保与丰城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办就上述房产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并于2018年3月28日领取拆迁款567692元。现己拆迁征收完,因拆迁征收在先、申请执行在后,无法下达协助执行冻结拆迁款手续,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余国保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3、2018年12月17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国保有公积金缴存信息。4、2019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余国保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被执行人余国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8年1月6日,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余国保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剑光街道南门社区)调查,证实被执行人余国保经常回小港老家居住,无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经济收入不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5413元,截止2019年5月2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541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国保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平
审判员 周爱新
审判员 金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朱圣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