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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6487号

深圳万瑞腾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万瑞腾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6487号

原告:深圳万瑞腾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平朗路**万国食品城1FB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BNL1G。

法定代表人:曲红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军,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天阶****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AEG07。

法定代表人:曾际达。上列原告深圳万瑞腾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万瑞腾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凌丽君

人民陪审员  张国琳

人民陪审员  钟惠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学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