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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02民初1004号

王某与焦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02民初1004号

原告:王某。 身份证号码:×××。

被告:焦某。 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某与被告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增格嘎力布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雨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