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02民初1004号
原告:王某。 身份证号码:×××。
被告:焦某。 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某与被告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增格嘎力布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雨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