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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5执445号

谭子群、远安县周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谭子群;远安县周家湾煤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5执445号

申请人:谭子群,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

被执行人:远安县周家湾煤炭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茅坪场镇白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33103H。法定代表人罗宗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谭子群与被执行人远安县周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远安县周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关闭奖补资金31939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田川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