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2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王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韩琳,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执行人:闫琦,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韩琳、闫琦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1613.01元、执行费262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但与本案执行标的相比明显畸小,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经依法查封车辆手续,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181613.01元、执行费262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利平审  判  员   王  超 
二0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  婷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