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上官某,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顾某,女,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官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欠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顾某履行(2012)河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顾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顾某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22号久隆国际1号楼C4-15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