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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恢133号

上官某、顾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上官某;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上官某,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顾某,女,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官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欠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顾某履行(2012)河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顾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顾某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22号久隆国际1号楼C4-15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