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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02执282号

屈整军与延安恒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屈整军;延安恒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60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屈整军,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407124410。被执行人延安恒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车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钟延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屈整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恒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8)第5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6月3日,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本院递交了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区劳仲决字(2019)第02号仲裁决定书,具体内容,宝区劳仲字(2018)第564号裁决书并未生效,申请人屈整军不能申请宝塔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果。   审  判  长  演 晴 利审  判  员  李    强审  判  员  刘 森 虎  

二0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栗 铭    1  关注微信公众号“”